一、清咸豐八年5月3日(西元1858年6月13日):中俄簽訂《中俄天津條約》
《中俄天津條約》,係清政府於第二次鴉片戰爭後,與俄羅斯帝國簽訂之不平等條約。
清咸豐八年5月3日(西元1858年6月13日),清政府大學士瓜爾佳‧桂良於天津,與俄羅斯帝國代表為葉夫菲米·瓦西里耶維奇·普提雅廷上將簽訂,主要內容如下:
1. 增開上海、寧波、福州、廈門、廣州、台灣(台南)、瓊州等7處通商口岸,俄國兵船可在各口岸停泊。
2. 擴大陸路通商,嗣後對俄國陸路通商人數、所帶貨物與資本,不加限制。
3. 俄國得在各通商口岸設領,俄人若與中國人發生糾葛或其他事故,由兩國官員「會同辦理」。俄人在華犯罪,按俄國法律受審。
4. 俄國人在中國傳教,中國方面不得禁止。
5. 中國今後給予別國的一切政治、貿易及其他特權,「毋庸再議,即與俄國一律辦理施行」。
6. 由兩國派員查勘「從前未經定明邊界」,「務將邊界清理補入此次和約之內」。

俄羅斯帝國代表為 葉夫菲米·瓦西里耶維奇·普提雅廷 上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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