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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清光緒廿四年2月14日(西元1898年3月6日):中德簽訂《膠澳租借條約》

《膠澳租借條約》,係德國逼迫簽訂之不平等條約。

清光緒廿二年11月10日(西元1896年12月14日) ,德駐華公使海靖(Herr Baron von Heyking)向大清總理衙門提出租借膠州灣50年要求,遭清總理衙門婉拒;然於清光緒廿三年10月7日(西元1897年11月1日),山東鉅野(今菏澤市鉅野縣)發生「曹州教案」,兩名德國傳教士被殺,德國趁機派軍艦佔領膠州灣;清光緒廿四年2月14日(西元1898年3月6日),由李鴻章翁同龢代表滿清政府,於北京與德國駐中國公使海靖簽署中德《膠澳租界條約》;條約主要內容如后:

1.膠州灣租與德國,租期99年,租期內膠州灣完全由德國管轄

2.膠州灣沿岸100里內,劃為中立區,但德國軍隊有自由通行權

3.允許德國在山東境內修築兩條鐵路,一條由膠州灣經濰縣、青州(今益都)、博山鄒平等地達濟南,另一條由膠州灣經沂州(今臨沂)、萊蕪濟南

4.德商享有鐵路沿線兩側30里以內的開礦權

5.山東境內開辦各項工程,需用外國人員、資金、器材時,德商有優先承辦權

 

 李鴻章

清政府代表李鴻章

 

 翁同龢

清政府代表翁同龢

 

 

德駐華公使海靖

 

 

《膠澳租借條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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