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清光緒廿一年3月23日(日明治28年4月17日,西元1895年4月17日):中日簽訂「馬關條約」
《馬關條約》,原名《馬關新約》,又稱《中日講和條約》,日本方面稱為《下關條約》、《日清講和條約》,為清光緒廿一年3月23日(日明治28年4月17日,西元1895年4月17日),清政府欽差頭等全權大臣李鴻章和欽差全權大臣李經方與大日本帝國首相伊藤博文和外務大臣陸奧宗光,於日本山口縣赤間關市馬關港(今日本山口縣下關市下關港一帶)著名河豚料理店春帆樓,簽訂有關中日甲午戰爭停戰條約。
清 光緒 廿年 (日明治27年,西元1894年),朝鮮王朝發生東學黨事件,清政府應朝鮮要求派兵進入朝鮮半島,並依照《中日天津條約》,知會日本有關行動,但事件平息後,日軍拒絕撤兵,更突襲駐守朝鮮清軍,清政府被迫向日本宣戰,然卻導致清北洋艦隊全軍覆滅;清光緒廿一年2月23日(日明治28年3月19日,西元1895年3月19日)李鴻章攜帶全權委任狀,乘坐德國商船「公義號」抵達赤間關馬關港(今下關港),與日方全權代表伊藤博文展開和談,清光緒廿一年2月28日(日明治28年3月24日,西元1895年3月24日)李鴻章乘坐轎子前往春帆樓途中,為刺客小山六之助開槍擊中左臉;清光緒廿一年3月23日(日明治28年4月17日,西元1895年4月17日),日本當地時間上午11時40分,中日兩國全權代表在春帆樓二樓簽署《馬關條約》 ( 註 ) ,後李鴻章感慨道「日本將成為終世之患!」。
《馬關條約》主要內容:
第一條:中國確認朝鮮國為獨立自主國家,朝鮮對中國的朝貢、奉獻、典禮永遠廢止。
第二條:下列地方之城壘、兵器製造所及國有物永遠讓與日本。一、遼東半島。二、臺灣全島及所有附屬各島嶼。 三、澎湖群島,即英國格林尼次東經百十九度起至百二十度止、北緯二十三度起至二十四度之間諸島嶼。
第三條:兩國各選派官員依據粘附本約之地圖,共同踏勘並確定遼東半島之劃界。
第五條:割讓土地的居民能自由賣掉所有不動產及遷移,條約批准2年後該地的居民將被視為日本國民。
第六條:中國開放沙市、重慶、蘇州、杭州等口岸,及認可日本最惠國待遇。允許日本人在中國通商口岸設立領事館和工廠及輸入各種機器。
第七條:日本在3個月以內撤回中國領土內之日軍。
第八條:中國承認日本佔領山東省威海衛3年,待中國還清賠款後才交還,如果費用支付不全,日軍不撤回,日軍軍費由中國負擔。
第九條:中國對日本人俘虜,不可虐待處刑,也不可對協助日軍的中國人士處刑。
第十條:條約批准日開始,停止交戰。
第十一條:條約由中日兩國批准,日本明治廿八年(西元1895年)5月8日,清光緒廿一年4月14日生效。
註:傳言 李鴻章 曾向 慈禧太后 進言「臺灣 鳥不語,花不香,男無情,女無義 ,割讓出去並不可惜」,然根據目前所有可見史料檔案,非但未能發現 李鴻章 言論紀錄,甚相反, 李鴻章 與日本首相 伊藤博文 協商《馬關條約》時,曾聲明「臺灣已立一 行省 ,不能送給他國」、「擬請所讓之地,如果勒令中國照辦,兩國子子孫孫永成仇敵,傳至無窮矣」等等,甚多次與日方討價還價,冀能不要割讓臺灣。
馬關條約中文版
馬關條約日文版
馬關條約談判會場
馬關條約簽訂處春帆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