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清咸豐八年5月16日(西元1858年6月26日):中法簽訂《中法天津條約》
《中法天津條約》,係清政府於第二次鴉片戰爭後,與法國簽訂之不平等條約。
清咸豐八年5月16日(西元1858年6月26日),清政府大學士瓜爾佳‧桂良於天津,與法國代表為葛羅簽訂,主要內容如下:
1. 增開牛莊、登州、臺灣(今臺南安平舊港)、淡水、打狗(今高雄港)、潮州(後改汕頭)、瓊州、南京、鎮江、漢口、九江為通商口岸。
2. 英法人士可在內地遊歷及傳教。
3. 英法商船可以在長江各口往來。
4. 英法人士在華犯罪,各由該國之領事處理。
5.關稅 由雙方協定,每十年修訂一次。
6. 雙方互派公使;外使可行西禮,並進駐北京。
7. 清朝賠償英國400萬兩、法國200萬兩白銀。
8.鴉片 改稱洋藥,可自由買賣及進口。
9.海關 聘用英人幫辦稅務。
10. 修改稅則,以「值百抽五」(即5%)為原則。
法國代表 葛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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