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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抗日戰爭勝利紀念日(中華民國)
抗日戰爭勝利紀念日,係因民國卅四年(西元1945年)9月2日,日本天皇和政府代表、外務大臣重光葵及軍方代表、參謀總長梅津美治郎,於停泊在東京灣的美國海軍戰艦密蘇里號(USS Missouri BB-63)的甲板上,簽字向中華民國等同盟國無條件投降,中華民國由徐永昌代表在日本投降書上簽字確認,中華民國國民政府於翌日規定自9月3日起放假三天,並通過決議,每年的9月3日為「抗日戰爭勝利紀念日」。
二、軍人節(中華民國)
中華民國國軍原由各軍種自訂紀念日,後於民國四十四年(西元1955年),國防部為統一各軍種節日,選擇第二次世界大戰「對日戰爭勝利紀念日」------9月3日,作為三軍的軍人節。
三、抗日戰爭勝利紀念日(中華人民共和國)
西元一九四九年(民國38年)12月23日,中華人民共和國 中央人民政府政務院制定《全國年節及紀念日放假辦法》,將8月15日(日昭和天皇頒布《終戰詔書》)定為「抗戰勝利紀念日」;西元一九五一年(民國40年)8月13日,政務院發布通知「本院在一九四九年十二月二十三日所公布的統一全國年節和紀念日放假辦法中,曾以八月十五日為抗日戰爭勝利日。查日本實行投降,系在一九四五年九月二日日本政府簽字於投降條約以後。故抗日戰爭勝利紀念日應改定為九月三日」,故重新將「抗戰勝利紀念日」定於每年9月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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