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民國四十三年(西元1954年)12月3日:中美簽訂《中美共同防禦條約》
《中美共同防禦條約》,全名為《中華民國與美利堅合眾國間共同防禦條約》,為民國四十三年(西元1954年)12月3日,於美國華盛頓簽訂的國際條約,本條約以軍事為基礎,包含政治、經濟、社會等合作關係;然西元一九七九年(民國68年)1月1日,美國與中華人民共和國建交發布聲明時,依條約第10條規定,美國國務院正式通知通知中華民國,《中美共同防禦條約》將於西元一九八0年(民國69年)1月1日終止,後由美國國會通過《臺灣關係法》取代。
條約內容如后:
1. 締約國約定基於聯合國憲章,以不危害國際和平、安全及正義的和平手段來解決自國被捲入的國際紛爭,並在其國際關係上不以與聯合國的目的不兩立的方法來以武力威脅或行使武力。
2. 締約國為了更加有效的達成此條約的目的,由自助及互相援助、單獨及共同、維持且發展對締約的領土保全及政治安定的來自外界武力攻擊及共產主義者的破壞活動的、個別的及集團的抵抗能力。
3. 締約國約定為了強化自由的諸制度並促進經濟進步及社會福利,而互相協力,並為了達成這些目的個別的及共同的繼續努力。
4. 締約國關於實施此條約,透過自國外交部長或其代理隨時進行協議。
5. 各締約國認為在西太平洋地區對任何一方締約國領域的武力攻擊,即危害自國的和平及安全,且基於自國憲法手續,宣言為了對付共同的危險而行動。前述的武力攻擊及因此所採取的措置,得立即報告聯合國安全理事會。上述措置,安全理事會若恢復和平及安全,即為維持和平及安全採取必要措置時,得終止之。
6. 第二條及第五條所規定的適用上,所謂「領土」及「領域」,中華民國是指臺灣及澎湖諸島,北美合眾國是指在其管轄下的西太平洋屬領諸島。第二條及第五條的規定,也適用於互相同意所決定的其他領域。
7. 關於在臺灣與澎湖諸島及其週圍,為了防禦所必要的美國陸軍、空軍及海軍,基於互相同意所決定,中華民國政府許諾其配備的權利,美國政府予以接受。
8. 此條約,對維持基於聯合國憲章的權利及義務或國際和平及安全的聯合國的責任,不給予任何影響,同時不可解釋為給予任何影響。
9. 此條約,必須由美國及中華民國,根據各自憲法上的手續予以批准;兩國在臺北交換批准書時,同時發生效力。
10. 此條約有效期限,定為無期限。若有任何一方締約國通告他方締約國時,可以使條約在一年後終止。
中美簽署《中美共同防禦條約》
立法院通過《中美共同防禦條約》
二、西元一九六六年(民國55年)12月3日:澳門爆發「一二‧三事件」
「一二‧三」事件,係指西元一九六六年(民國55年)12月3日,發生於葡萄牙政府管制下澳門的嚴重警民衝突,此次事件除令葡萄牙政府在澳門管治威信喪失,也導致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勢力進入澳門,且令中華民國政府在澳門勢力被完全肅清。
西元一九六六年(民國55年)4月,氹仔 ( 註1) 地區因辦學需擴充校舍,租賃氹仔施督憲正街4、6、8號擬進行修建,且於6月份向海島市行政局申請工程准照,但久未獲批覆,校方代表雖前後24次找局長交涉,均未獲覆,即依慣例先行搭設鷹架,但於同年11月15日,遭警方取締,雙方發生衝突,造成24人受傷,並拘捕《澳門日報》現場採訪記者;11月18日,氹仔居民提出5項要求,包括懲兇、不要阻撓辦學、傷者獲得賠償、撤銷入獄20天之判案,並保證以後不再有同樣事情發生;22日,澳門親北京社團代表舉行座談會,譴責事件,並威脅「要進行鬥爭」;另新任總督嘉樂庇(Nobre de Carvalho)於11月25日抵澳履新, 29日下午接見工商界代表,表示動用警察處理建校一事失當,承諾由官方和民間中立人士組成調查委員會,徹查有關事件,然澳門中華總商會並未應邀派出民間代表參與,致調查委員會無法運作,而親北京社團代表的抗議行動持續升溫。
同年12月3日中午12時許,總督府門前爆發衝突,警察使用警棍、出動防暴水車,試圖驅散示威群眾,但消息傳出後,示威群眾愈來愈多,且轉移到法院門前,衝突加劇,警車遭推翻搗毀,多處銅像被摧毀,澳門市政廳和位於仁慈堂大樓地下公證署也遭衝擊;4時半左右,群眾衝撃警廳,防暴警察向外施放催淚彈,並開槍射擊,造成2人死亡,總督隨後在傍晚6時頒令戒嚴並實行宵禁;事後據官方統計,共死亡8人、受傷212人,並62人遭逮捕,但非官方稱有11人被打死。
同年12月10日,中華人民共和國廣東省人民委員會外事處奉命對澳門葡萄牙當局提出強烈抗議和4項要求,包括立即無條件接受澳門居民提出的要求,向中國賠禮、道歉,嚴懲主要肇事者,且保証今後不允許中國國民黨勢力在澳門進行任何活動,另澳門的親北京社團也向嘉樂庇總督致抗議書,要求「立即向澳門同胞當面認罪和具簽認罪書,同時將認罪書在報章和電臺公布,並保証今後不得再有任何迫害澳門中國同胞的事件發生」;澳門政府秘書處於12月12日表示「全部接受」廣東省人民委員會外事處及澳門親北京社團要求,12月16日,嘉樂庇總督將陸軍司令兼市政廳長施維納、警察廳長傅基利撤職,12月17日,親北京社團為事件中的死難者舉行公祭,澳門政府決定葡萄牙國旗、市政廳市旗下半旗致哀;澳門政府於翌年1月2日發出公告,禁止在澳門進行「與中華人民共和國敵對的活動,禁止懸掛被視爲敵對中華人民共和國的外國旗幟、徽章、標誌等」,中華民國政府和中國國民黨在澳門設置或支持的機構和團體也被查封,中國國民黨在澳勢力被全面清除 ( 註2) ,1月27日,澳門政府發表聲明,對「此次事件的死難者遺屬、受傷者、被捕者和遭受各種損失的受害者,以及全體澳門中國居民認罪、賠禮,並表示深切的歉意」,又「全部接受澳門中國居民代表所提的6項要求」,承擔死難者全部喪葬費和撫恤費以及其他受害者一切損失,共計澳門幣205萬8,424元,且1月28日下午,總督嘉樂庇簽署《澳門政府對華人各界代表所提出的抗議書的答覆》,翌日由澳葡政府代表送到廣東省人民委員會外事處,「一二‧三事件」至此方告一段落。
註1:氹仔,澳門離島,又別稱龍頭灣、潭仔、窞仔,舊稱為龍環、雞頸,中國大陸正式出版物多寫做凼仔),葡文稱為 Ilha da Taipa,英文曾作The Typa,。「氹」,讀作dàng/ㄉㄤˋ,為澳門本地異體字,古作「凼」、「窞」。
註2:此時葡萄牙與中華民國仍為邦交關係,且直到西元一九七九年(民國68年)才結束,並澳門將中華民國國慶(雙十節)列為法定假期至西元一九八一年(民國70年)。
澳門一二‧三事件
澳門一二‧三事件新聞報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