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民國六十八年(西元1979年)12月10日:「美麗島事件」爆發

美麗島事件,又稱「高雄事件」,時中華民國政府稱為「高雄暴力事件叛亂案」,係發生於民國六十八年(西元1979年)12月10國際人權日高雄市發生的一場重大警民衝突事件。

民國六十八年(西元1979年)12月10,正值「國際人權日」,時為「黨外雜誌」之《美麗島》雜誌社(社長許信良、總編輯張俊宏、總經理施明德)高雄市服務處正副主任擬以「人權紀念委員會」名義,於當日下午6點到晚上11點,假大統百貨公司對面扶輪公園,舉行「慶祝世界人權日四十一週年」遊行、演講活動,並於同年11月30向高雄市第一分局提出集會申請,但一直都未獲批准;12月9,執政當局即透過電視宣布,高雄舉行冬令宵禁演習,且以避免「妨礙交通與社會秩序」為由,禁止任何示威遊行活動,另高雄市警察局以優勢警力包圍《美麗島》雜誌高雄市服務處,阻擋宣傳車宣傳遊行,而兩名《美麗島》義工姚國建邱勝雄突破包圍,遭逮捕並毆打、刑求。

民國六十八年(西元1979年)12月10日中午,檢、警、調單位以南部警備總部為指揮中心,高雄憲兵司令部、高雄市警察局及岡山保安總隊也以冬令宵禁為由全面動員,鎮暴部隊針對高雄市各主要幹道路口,開始進行交通管制,並封鎖舉辦集會的預定地扶輪公園,傍晚時分,來自美麗島雜誌社各地服務處成員和支持者搭乘遊覽車相繼抵達高雄,晚上6點,遊行隊伍從《美麗島》雜誌高雄市服務處出發,前往中山一路中正四路路口大圓環(今高雄捷運美麗島站),但很快現場就被鎮暴部隊、憲兵、警察包圍,晚間10時左右,裝甲車及警隊聚集於中山一路,釋放催淚瓦斯,鎮暴部隊同時手持盾牌配合鎮暴車逼近遊行隊伍,在場民眾還以石塊及棍棒攻擊,雙方發生大規模衝突,事後官方宣稱軍警約有183人受傷,而民眾無人受傷,受到質疑後又改稱有50多人受傷。

翌日,國安局和警備總司令召開會議,決議大舉逮捕黨外人士;民國六十九年(西元1980年)1月10日,警備總部公佈「美麗島事件」涉案人數共計152人,且於2月20,警總軍法處以叛亂罪起訴黃信介施明德張俊宏姚嘉文林義雄陳菊呂秀蓮林弘宣等8人,其他30多人則在一般法庭遭到起訴,另有91人被釋放,同時被告聘請15人辯護律師團,分別為江鵬堅鄭慶隆張政雄鄭勝助呂傳勝尤清鄭冠禮高瑞錚郭吉仁張火源謝長廷陳水扁張俊雄蘇貞昌李勝雄,後4月18,軍事法庭作出判決,8名被告全部有罪,施明德被判無期徒刑黃信介14年有期徒刑,其餘6人12年有期徒刑,而幫助施明德逃亡者各判2到7年。

 

 

美麗島事件開庭

 

 

美麗島事件衝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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