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清咸豐八年5月8日(西元1858年6月18日):中美簽訂《中美天津條約》
《中美天津條約》,係清政府於第二次鴉片戰爭後,與美國簽訂之不平等條約。
清咸豐八年5月8日(西元1858年6月18日),清政府大學士瓜爾佳‧桂良於天津,與美國代表為列衛廉簽訂,主要內容如下:
1. 清政府若就公使駐京問題與別國另有應允或立約,美國同時享受同等權利。
2. 若美國官船駛至中國近海,清朝應就採買食物、汲取淡水、修理船隻等給予協助。若美國船隻被毀、被劫,應准許美國官船追捕盜賊。若美國人受到匪徒侵害,地方官須立即派兵驅逐匪徒,嚴拿治罪,以保護美國人。
3. 增開潮州(後改汕頭)、台南為通商口岸。美國人可在通商口岸居住,或租地自行建樓以及設立醫院、教堂及墓地等。美國的官員及人民可以僱傭清朝買辦、廝役、工匠、水手、引水,可以延納漢人教授語言及幫辦文墨,地方官民均不得稍有阻撓、陷害。
4. 對於傳教士,地方官當一體保護,他人毋得騷擾,即「寬容條款」。
5. 嗣後清朝有何惠政、恩典、利益施及他國及其商民,美國官民一體適用。
美國代表 列衛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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