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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民國卅四年(西元1945年)7月26日:中、美、英三國發表「波茲坦宣言」

波茲坦宣言,又稱《波茨坦公告》、《中美英三國促令日本投降之波茨坦宣言》,係民國卅四年(西元1945年)7月26日於波茨坦會議,由中華民國國民政府主席蔣中正(未實際與會)、美國總統哈利·S·杜魯門英國首相溫斯頓·邱吉爾 ( 註) 共同發表的一份公告。

 

宣言內文:(節自維基百科)

(一)余等:美國總統、中華民國國民政府主席及英國首相代表余等億萬國民,業經會商,並同意對日本應予以一機會,以結束此次戰事。

(二)美國、英帝國及中國之龐大陸、海、空部隊,業已增強多倍,其由西方調來之軍隊及空軍,即將予日本以最後之打擊,彼等之武力受所有聯合國之決心之支持及鼓勵,對日作戰,不至其停止抵抗不止。

(三)德國無效果及無意識抵抗全世界激起之自由人之力量,所得之結果,彰彰在前,可為日本人民之殷鑑。此種力量當其對付抵抗之納粹時不得不將德國人民全體之土地、工業及其生活方式摧殘殆盡。但現在集中對待日本之力量則較之更為龐大,不可衡量。吾等之軍力,加以吾人之堅決意志為後盾,若予以全部實施,必將使日本軍隊完全毀滅,無可逃避,而日本之本土亦必終歸全部殘毀。

(四)現時業已到來,日本必須決定一途,其將繼續受其一意孤行計算錯誤,使日本帝國已陷於完全毀滅之境之軍人之統制,抑或走向理智之路。

(五)以下為吾人之條件,吾人決不更改,亦無其他另一方式。猶豫遷延,更為吾人所不容許。

(六)欺騙及錯誤領導日本人民使其妄欲征服世界者之威權及勢力,必須永久剔除。蓋吾人堅持非將負責之窮兵黷武主義驅出世界,則和平安全及正義之新秩序勢不可能。

(七)直至如此之新秩序成立時,及直至日本製造戰爭之力量業已毀滅,有確定可信之證據時,日本領土經盟國之指定,必須占領,俾吾人在此陳述之基本目的得以完成。

(八)開羅宣言之條件必將實施,而日本之主權必將限於本州、北海道、九州、四國及吾人所決定其他小島之內。

(九)日本軍隊在完全解除武裝以後,將被允許返其家鄉,得有和平及生產生活之機會。

(十)吾人無意奴役日本民族或消滅其國家,但對於戰罪人犯,包括虐待吾人俘虜在內,將處以法律之裁判,日本政府必將阻止日本人民民主趨勢之復興及增強之所有障礙予以消除,言論、宗教及思想自由以及對於基本人權之重視必須成立。

(十一)日本將被允許維持其經濟所必須及可以償付貨物賠款之工業,可以使其獲得原料但一切可能使日本能夠重新武裝進行戰爭者除外,以別於統制原料,日本最後參加國際貿易關係當可准許。

(十二)上述目的達到及依據日本人民自由表示之意志成立一傾向和平及負責之政府後,同盟國占領軍隊當撤退。

(十三)吾人通告日本政府立即宣布所有日本武裝部隊無條件投降,並以此種行動誠意實行予以適當之各項保證,除此一途,日本即將迅速完全毀滅。

 

 

註:另與會者蘇聯最高領導人史達林,因當時尚未對日本宣戰,故遲於同年8月8日對日正式宣戰後,方於宣言中列名簽字。

 

 

波茲坦會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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